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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福柯:《什么是“作者”?》(What is an Author?)

文学理论论文重译】福柯:《什么是“作者”?》(What is an Author?)
巴奴日 译
说明:福柯这篇论文的版本问题比较混乱。原文为法文,题为“Qu'est-ce qu'un auteur? ”,如李康、张旭译本所说,系福柯于1969年2月22日在法国哲学协会(Société Francaise de philosophie)所做的演讲。法文完整版篇幅较长,包括福柯演讲开始前瓦尔(Jean Wahl)教授的简短致辞、福柯的开场白,以及演讲结束后福柯与在场学者之间的问答。目前常见的两种英译版本均较法文版有所删减。其中一种版本译者为Donald F. Bouchard和Sherry Simon,收入《语言、反记忆与实践》(Language, Counter-Memory, Practice),李康、张旭译本正文所据即为此版本;另一版本由 Josue V. Harari翻译。其中第一种版本保留了福柯的开场白部分,但译者翻译过于随意,译文较之法文原文出入甚大,并有将福柯正文作为译者注释排出的讹误,不堪使用;第二种译本与法文较为接近,译者删去了福柯开场白及部分正文,仅保留了原文主干,读之上下文之间多有衔接不畅,需要重译。
      本文是以Josue V. Harari版本为基础,结合法文版本译出,英译文采自David H. Richter主编的“The Critical Tradition: Classic  Texts  and  Contemporary  Trends ”一书第三版(Bedford/St. Martin's, New York, 2007),所据法文原文来自福柯“Dits et écrits I”(1965)。本译本对开场白部分亦不予翻译,但正文中补译了Josue V. Harari版本未曾译出的部分,均以中括号【】另行标示。由于法语水平有限,翻译过程中我同时参考了李康、张旭中译本、逢真中译本以及Donald F. Bouchard和Sherry Simon英译本部分内容。



1、“作者”观念的出现造就了理念、知识、文学、哲学和科学史上”个人化”的特权时期。即使在今天,当我们重构某一观念、文学体裁或者哲学流派的历史时,这些范畴较之更为坚实而根本的“作者”和“作品”的观念来说,也显得相对弱小,并且是次一级的。
      2、我在这里并不打算提供一个关于“作者”的社会历史分析图景。确实,下列问题是值得考察的:“作者”在我们这样的一种文化中是如何被个人化的,它被给予了何种地位,关于作者真实性和作品归属权的研究是在何时开始的,作者被置入怎样的一种评价体系中,从什么时候起我们开始描述作者的生活而非主人公的生活,以及这种根本的“人与其作品”批评模式是如何开始的。但是现在,我仅仅想要处理文本和作者之间的关系,即文本是通过何种方式指向这个身处文本之外且先于文本存在-----至少表面看起来如此------的人物(即作者)的。
      3、贝克特曾经很好地阐述过这个主题,我想就从这里开始。他说:”谁在说话,这无关紧要”,有一个人在说,至于是谁在说话,这不重要”。在这种漠然之下,当代写作的一个根本伦理原则开始显现出来。我称其是“伦理的”,是因为这种漠然并不是我们说话和写作方式的标志性特征,而是一种内在的规则,它从未被完全施行,但却一再地被采纳;它并不将写作视为一种完成事件,而是将其视为在这一规则主导之下所进行的实践活动。我们对此太过熟悉了,毋须长长的分析,仅仅通过追踪这一内在规则的两个基本主题,我们便可以很好地阐明这一规则。
      4、首先,我们可以说今天的写作早已经逃逸出了“表达”的范围。现在的写作仅仅指涉自身,并且不受自身内部性的制约,而以其显露的外部性作为其标志。这意味着写作变成符号之间的相互嬉戏,更多地以能指本身而非其所指的内容为依据。写作显露为一种游戏,一再地跳出自身的规约,越出它原有的边界。写作的关键点不在于对写作这一行为进行表现或者崇高化,也不在于要将某一主体嵌入语言;它更像是一种空间创造问题,让写作主体在这一空间中一再地不断地失踪。
      5、第二个主题我们就更熟悉了,是写作与死亡的关系。这一联系破坏了以希腊史诗为典范、意在确保英雄不朽的古老传统:在希腊史诗里,如果一个英雄志愿英年早逝,他的生命将会因死亡而受到祭奠和放大,从而进入不朽;叙事补偿了这种自愿领受的死亡。而在阿拉伯叙事里,比如《一千零一夜》,其表现出的动机、主题以及托辞,也是为了逃避死亡:一个人说话,讲故事直到清晨,是为了阻止死亡,推迟那会让叙述者永远沉默的那一天的到来。山鲁佐德(Scheherazade)的叙述是一种努力,通过不断的叙事更新,以便将死亡阻挡在生命的轮回之外。
       6、 我们的文化完全逆转了这种视写作为对死亡之反抗的叙事或写作观念。写作开始和献祭、甚至和牺牲生命相联系:它现在是代表一种自愿的毁灭,自我已经不需要再现在书中了,因为它已经被带入了作者的存在之中。曾经一度被认为有创造不朽之责的作品,现在却拥有了杀戮的权力,成为自己作者的谋杀犯。福楼拜、普鲁斯特和卡夫卡都是此中例证。同时,书写和死亡的关系也显现在写作主体个人特征被消抹的过程之中。通过设置在他本人和他所写的东西之间的机关,写作主体去除了文本中所有可以显示其个性的标记。结果便是,作者的特征被化约到空无一物,只能以“作者缺席”这样的特性作为“作者”的特性了。作者必须扮演书写游戏中死去的那个人的角色。
       7、所有这些都不是晚近的产物;文学批评和哲学在早前就已经注意到了作者的失踪或者说死亡。但这一现象的后果并未得到充分的考察,它的意义也没有得到精确地估量。“作者”的特权地位事实上已经被许多有意取代其地位的概念所占据,后者同时遮蔽了作者失踪所具有的真正意义。我将考察其中的两个概念,它们在今天都显得非常重要。
      8、第一个概念是作品。有一种我们非常熟悉的论调认为,文学批评的任务不在于呈现作品和作者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为了重构文本中的某种思想和经验,相反,其任务应该是分析作品的结构、布局、内在固有形式,以及其内部关系间的互动。就这一观点来说,问题便产生了:”什么是一部作品?这个我们指称为作品的令人好奇的整体是什么?或者它包含什么要素?它是不是写作者写的那个东西?“困难立即出现了。如果一个个体不是作者,我们能够将他所写所说的,以及纸上留下的、笔记中所收集的东西称之为”作品”吗?当萨德被认为不是一个作者的时候,他留下的那些纸该如何定位?难道它们只是他在羁押期间用来随手写下他的狂想的一堆废纸吗?
      9、即使一个个体已经被认可为作者,我们依然要问,是不是所有他所写所说所留下的东西都将是他的作品的一部分。这个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比如,在着手出版尼采的作品的时候,我们应该将界限划在哪里?当然,所有的东西都应该被出版,但什么是”所有东西”呢?当然,要有所有尼采自己出版过的东西。那么他的作品的草稿呢?当然要有。他的格言写作计划?当然要有。那些删除页和页底的批注呢?当然要有。如果我们在一本满是格言的书中发现的一条参考书目、一个会议记录或者一个地址、一个洗衣单呢?它是不是作品?为什么不是?诸如此类,无穷无尽。我们该如何从一个人死后所留下的百万条线索出发定义他的作品呢?可惜我们并没有一个作品理论,那些不知深浅地从事编辑工作的人们总是深受这种缺乏理论之苦。
      10、我们甚至可以走得更远一点:《一千零一夜》是不是构成了一部作品?亚历山大里亚的克莱门的《杂记》[Miscellanies]或第欧根尼•拉尔修的《名哲言行录》呢?当涉及到“作品”概念时,大量问题涌现出来。因此,对我们来说,抛却作者仅仅研究作品本身是不够的,“作品”这个词以及它所构成的整体如同作者的个人特性一样满是问题。
      11、另一个会对我们全面评估作者失踪的努力形成阻碍的概念是[书写],这一概念混淆和掩盖对作者的消抹、同时又微妙地维持着它的生存。 粗略地使用这一概念,我们不仅可以规避与作者的联系,而且能够定位作者当前的缺席。在目前的使用语境中,“书写”的概念既不牵涉写作行为,也不是对一个人想要表达的意义的指示(indication),不论这一指示是作为表征(symptom,symptôme)还是符号(sign,signe)。相反,它代表一种极大的努力,试图去想象每一个文本的总体环境,这一环境既包括让文本赖以在其中播散的空间,也包括让文本在其中得以显露的时间。
      12、在目前的使用范围中,“书写”的观念似乎将作者的经验特征转化为一种先验的匿名性。我们满足于通过使用两种时而彼此对立时而并行不悖的方式-----即批评模式和宗教化模式-----来处理上述经验特征,将作者经验性中的那些可见标记去除。其实,赋予书写以一种原初性的地位,从先验角度出发,难道不是一种重译方式吗?一方面,这是对书写的神圣性的意识形态确认,同时,又是对书写的创造性的批判性确认。承认书写就其所促成的特定历史的角度来讲,很容易陷入被遗忘和被压制之中,这不是从先验意义上再现了针对隐匿意义和宗教原则(诠释的必要性),以及针对暗含意味、沉默意志和费解内容的批评原则(评论的必要性)吗?将书写想象为一种不在场,难道不是对这种一成不变但却未曾实现过的传统所秉持的宗教原则的简单重复吗?难道不也是对坚称作品存活,坚信作品可以在作者生后永存、且相信作品与作者之间存在隐秘联系的美学原则的简单重复吗?
     13、“书写”这一概念有可能通过维护其推论地位而据有“作者”的特权:“作者”始终存活在中立的暧昧光影下,文本再现(representations)之间的互动造成了某种特定的作者形象。从马拉美开始,作者的失踪已经成为一种一再重现的事件,这是由一系列先验性质的障碍所导致的。难道我们没有必要划分出两种人吗?那些相信他们依然可以将今天的非延续性纳入到19世纪的历史-先验传统中去的人,以及那些试图将自己一劳永逸地从这一传统中解脱出来的人,在这两类人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分。
       14、然而,仅仅重复那种作者消失了的空洞论调,还是不够的。同样,一再重复(在尼采以后)上帝和人类已经共同死亡也是不够的。相反,我们必须定位那在作者失踪之后空出来的空间,追踪这一空间的边界和缺口的分布,留意随着作者的消失所释放出来的那些功能。
      15、首先,我们需要对随着作者名字的使用所产生的问题进行阐明。什么是一个作者的名字?它是如何发生作用的?我还不能够给出答案,而只是想指出回答这个问题时可能出现的一些困难。
      16、作者的名字是一个专名,因此,它将面对所有专名共同存在的问题。(这里,我特别引用的是searle的分析。)很明显,我们不能将专名转变为一个简单的指涉。它所具有的不止表征功能:它不仅是表征,一个姿势,一个指向某人的手指,它还是一种描述的对等物。当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我们所使用的这个名词是一种或者一系列的明确描述的对等物,如“分析篇的作者”、“本体论的创立者”等等等等。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因为专名不不止一种含义。当我们发现《灵光篇》并非兰波(Rimbaud)所写的时候,我们不能错以为”灵光篇”这个专名的意义、或者这个作者名字的意义改变了。这个作品名和作者名居于描述(description)和指称(designation)的两极之间:它们肯定和它们所由以命名的对象之间具有一种确定的连结,但这一连结既不完全在指称模式之下,也不在描述模式之中,它是一种特殊的连结。但是,正是在这里,作者名身上的特定困难出现了-----专名和单个被命名对象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作者名字和被命名的那个个体之间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并不完全等同,它们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发生作用,二者之间存在几点差异。
      17、举例来说,假如皮埃尔•杜邦不是蓝眼睛,或者不是出生在巴黎,或者不是一位医生,皮埃尔•杜邦这个名字仍将指向同一个人:上述那些事情的改变并不会改变原有的指称连结。由作者名所造成的问题却要比这复杂多了。假如我发现莎士比亚不是出生在我们如今所参观的那座房子里的话,很明显,这是一个对该作者名的运作并不会造成改变的变化。但是假如我们证明莎士比亚并没有写过那些以他的名义流传下来的十四行诗的话,那将是一个重大改变,并将影响该作者名起作用的方式。假设我们通过展示培根的作品和莎士比亚的作品是同一个人所写,从而证明莎士比亚写了署名培根的《新工具》的话,那这将是第三种类型的改变,这一改变将完全改变莎士比亚这个作者名起作用的方式。因此,作者名并不是像其他专名那样仅仅是个专名。
      18、有许多其他事实都指出了作者名的独特性。说皮埃尔•杜邦不存在和说荷马或者赫耳墨斯•特里斯墨吉斯忒斯不存在完全不是一回事。在前一个例子中,是说没有人叫皮埃尔•杜邦这个名字;在第二个例子中,则意味着有几个人被归入同一个名下,或者说那个真正的作者并不具有传统上赋予荷马或者赫尔墨斯这两个人物的特点。说X的真正名字是雅克•杜兰德而非皮埃尔•杜邦,和说斯丹达尔的名字是亨利•贝尔,二者同样不是一个意思。我们还可以探究像“布尔巴基是XXX” 和“Victor Eremita,Climacus,Anticlimacus,Frater Taciturnus,Constantin Constantius,所有这些名字都是克尔凯廓尔”这样的命题的意义和功能。
      19、这些差异可能来自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一个作者名在话语中并不是简单地作为单个要素存在(作为主语或是宾语,可以被一个代词或者类似的词置换),它在叙事话语中扮演着特定的角色,发挥一种分类功能------这样一个名字使得我们能将大量文本组织起来,限定它们,将它们与其他文本相区分,和其他文本形成对立。另外,一个名字还确立了文本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有巴尔扎克这个人存在的意义上而言,赫耳墨斯•特里斯墨吉斯忒斯不存在,希波克拉底也不存在;但几个文本已经在统一名字之下被组织起来的这一事实表明,在这些文本之间已经建立了关系:同源(homogeneity)关系、派生关系(filiation,derivation)、互证关系(用别的文本证明就该文本真实性)、双向解释关系,互利关系。最后,作者的名字被用以标志某种特定的话语存在方式:话语具有作者名、可以说“这是XXX写的”或是“XXX是它的作者”这一事实,表明这一话语不是随生随灭的普通日常话语,不是那种会被立即消耗的东西。相反,它是以某种特定模式接收、并且需要在某种给定文化中被给予特定地位的一种话语。
     20、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作者名不同于其他的专名,其他专名能从某个话语的内部移向产生这一专名的外在实际个体。相反,作者名局限于文本之内,对文本进行划分,勾勒出文本轮廓,显示文本的存在方式,或者至少显示文本的特征。作者名说明了某一话语的背景,指出了这一话语在一个社会、一种文化中的地位;它并不处在自然人的地位上,也不是存在于作品的虚构里。它处在一种裂隙中,这一裂隙造就了某种特定话语群以及它们的独特存在方式。结果便是,我们可以说,在我们文明中存在着许多被赋予“作者功能”的话语,而也有许多其他话语不具有这一功能。一封私信可能也有一个署名者-----但它并没有作者;一个合同可能有一个签约方----但它也没有作者。一份贴在墙上的匿名文本可能有个写作它的人,但也没有作者。因此,“作者功能”标志着一个社会里某些话语的存在方式、流通方式以及运作方式。
      21、我们需要分析这种作者功能。在我们的文化中,是如何描述具有作者功能的话语的呢?这一话语以何种方式区别于其他话语?如果我们只限于讨论某本书或某个文本的作者的话,可以分辨出四种不同的特征。
      22、首先,作者是被占用的对象。它所涉及的所有权形式属于一种特殊类型,针对该类型的法律编纂工作在很多年前已经完成。从历史的角度看,我们还须注意到,这种所有权形式总是在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占用之后才出现的。文本、书籍和话语开始有了作者(而不是传说人物或被神圣化的人物),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作者开始受制于惩罚,也就是说,某种程度上话语也有可能成为一种越界行为。在我们的文化中(无疑在其他许多文化中也是如此),话语最初并不被看做是一件产品,一个东西,一种商品;它本质上是一种行为,是在神圣与世俗、合法与非法、敬神与渎神两极之间的地带发生的一种行为。从历史角度来看,在话语被纳入财产流转的保护之前,这一行为是一种冒险的行为。
      23、在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随着文本所有权体系的成形,以及事关作者权益、作者-出版商关系、复制权利及相关事宜的严格法规的制定,写作行为的越界诱惑也越来越多地集中到了文学身上。似乎从被置入这个以财产体系为特征的社会的那一刻起,作者便开始通过重新发掘过去的话语两极地带来充实自己刚刚获得的地位,他系统地进行越界行为,将刚刚享受到所有权权益的写作行为重新置于风险之下。
      24、然而,作者功能并不是以一种普遍而一贯的方式对话语施加影响。这是其第二个特点。在我们的文明里,需要有作者归属的也并不都是同样类型的文本。有一个时期我们今天称之为"文学"的文本(叙事文学,故事,史诗,悲剧,喜剧)是在丝毫不对其作者身份进行认定的情况下被接受、传播和欣赏的。它们的匿名性并没有造成任何问题,因为它们的古老性----不论这是真实的还是想象的-----足以充分保证其地位。另一方面,那些今天我们称之为“科学性”的那些在中世纪获得认可的文本(那些解决天文学问题和天堂、医学和疾病、自然科学和地理学问题的文本),它们只有在标注有作者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可为是“真的”。“希波克拉底说”“普林尼说”这样的表述并不是基于权威的论点所得出的公式;它们是插入到话语中的标记,表明该表述是已得到证明的真理,可以接受。
      25、逆转发生于17世纪或者18世纪。科学话语开始在现有的或经反复论证的真理统统匿名的情况下,因其自身价值而为人接受了;作为其保证的是它们归属于一个体系的事实,而非对某个创造真理的个人的引用。作者功能逐渐消失,创造者的名字仅仅被用来为一个定理、配方、特定效应、属性、物体、要素集或者病理症状进行命名。于此同时,文学话语却开始在有作者功能的情况下才会被接受。我们现在问每一篇诗歌文本或者小说文本:它是在何处写的,是谁写的,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之下,或者是以怎样的构思开始的------这个文本的意义以及它的地位和价值,都要取决于我们回答这些问题的方式。一旦一个文本被发现处于匿名状态-----不论是由于意外还是作者有意为之-----最后我们都会陷入找寻作者的游戏。因为文学的匿名状态是不能被忍受的,我们只能将其作为一个处于重重伪装之下有待索解的谜团来接受。作者功能在我们今天看待文学作品的视角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这一说法太过绝对,我们需要对此略加阐发。一段时间以来,文学批评已经开始根据作品的体裁和类型来处理这些作品,分析反复出现的元素背后的那个人物形象,依据作品于不变中呈现的变化而非依据写作者个人来对作品进行分析。在数学中,作者的地位已经沦落到充其量不过是为着引用一则特定的定理或一组命题而顺便带出;而在生物学和医学中,提到一位作者或者是他做研究的日期,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涵。它不只是简单地指明资料来源的一种方式,还要证明证据的“信度”,因为它牵涉到对在给定的时间、在特定的实验室能够采用的技术和实验材料作出充分的理解。
      26、作者功能的第三个特点是它并不随着将某个话语归属于某个个体的过程而同时生成。它毋宁说是一种复杂运作的结果,这种运作构建了我们所称的“作者”这一理性存在。批评家无疑想通过探究个体的深层动机、创造力或者“设计”------这是写作产生的社会环境-------给这种知性存在以一种现实地位。但是,所有这些我们安置到个体身上以便将其塑造为一个作者的因素,用心理学术语来说,或多或少都只是对我们自己的文本处理方式的一种投射:我们所做出的那些相似性,我们建立的那些相关特征,我们识别出的那些连续性,或者我们所做的排除工作,所有这些操作都是基于时代和话语类型的差异而变化。我们并没有像构建“诗人”一样构建出一种“哲学作者”出来,这就好像18世纪的人构建不出今天的小说作者的概念一样。
      27.当然,我们依然能在不同时代的作者功能运作中看到一些特定的不变因素。比如说,文学批评过去一度用来定义作者-----或者说是从现有文本和话语出发建构出一个作为作者的人来-----的方式是直接从基督教传统下鉴定文本真伪的方式中衍化而来的。为了重新发现一个作品的作者,现代批评家所用的方式和基督教所用的方式是一致的,后者试图用作者的圣洁程度来证明某个文本的价值。在《名人论》中,圣•杰罗姆解释说几部作品的同名并不能证明它们出自同一个作者之手-----不同的个体可能拥有相同的名字,或者一个人可能非法地借用了另一个人的名字。在文本传统之中,仅仅以名字作为个性化标志是不够的。
     28、那么几个话语如何才能被归于同一个作者名下呢?我们怎么用作者功能去确定我们究竟是在面对一个个体还是几个个体?圣•杰罗姆提出了四个标准:1、如果在几本归于同一个作者名下的书中,有一本劣于其他几本,那么这一本要从该作者的作品目录中剔除(作者因此被定义为一种稳定的价值水准);2、当特定文本的观念与作者在其他著作中详述过的理念相矛盾时,重复第一条里的做法-----剔除(作者因此被定义为一种具备概念或理论连贯性的场域);3、我们还必须排除那些用不同风格写作、包含作者其他作品中不常见的词语和表达的作品(作者在这里被设想为一种风格上的统一体);4、最后,如果文章中引用或者提及作者死后才出现的说法和事件,该文本应该被认为是伪造文本(作者在这里被视为一个站在许多正在发生的历史事件的交叉点上的人物)。
      29、现代文学批评,即使在它并不关注真实性问题的时候,仍然是以上述方式定义作者的-----这在现在很常见:“作者”不仅提供了解释作品中特定事件时所需要的基础,而且可以说明对这些事件的变形、歪曲和形形色色的改变(通过研究作者的传记,通过确定作者的个人视角,通过对其社会地位的分析,或者对其基本构思的展示)。作者同时也构成了特定写作统一体的原则------通过归因于成长、成熟或者影响等因素,作者作品中的差别至少就部分而言会被消除。此外,“作者”也被用于中和一系列文本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在作者的思想或欲望、意识或无意识的特定层面,必然会存在那么一点,在这一点上所有的矛盾得到解决,所有不能兼容的要素都至少被组织在一个关键或原初的矛盾点的周围。最后一点,作者还是表达的一个特定源泉。在文本中,在信件、残篇、草稿等等里,它们都能同样完好、同样有效地表现出来,只是形式上的完全程度不一而已。很清楚,圣•杰罗姆关于真实性的四个标准(对现在的注释家来说,它们相当不充分)其实是界定了现代批评使用“作者功能”时所依据的四种模式。
     30、但是,“作者功能”不是从作为被动材料的文本入手所进行的一种二手的简单重构。文本总是包含着大量指涉作者的符号。语法学家很熟悉这些符号,它们中有人称代词,有表示时间地点的形容词,有不规则动词。依据话语中是否存在作者功能进行划分,这些要素在话语中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在没有作者功能的文本中,这些游移符号指向真实的说话者,指向其话语中的时空坐标(当然,在以第一人称做间接引语的情况下存在例外)。然而,就有作者功能的情况而言,这些符号所扮演的角色就更为复杂和多变了。我们都知道,在以第一人称叙述的小说中,无论是第一人称代词还是现在时直陈式(the present indicative)都并不确切地指向作者,也不指向他写作的时刻;它们毋宁说是指向一个与作者距离时远时近、在作品中时常变化的第二自我。将作者和真正的写作者相等同,和把作者与虚拟叙述者相等同是一个意思。作者功能是在分裂中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它产生于两个自我间的分隔和距离。
     31、有人可能会反对,认为上述特点只存在于小说或诗歌形式的话语中,是一种只有“准话语”才会参与的游戏。但事实上,所有被赋予作者功能的话语都常常具有这种自我的多重性“plurality”。在一篇数学论文的前言中讲话并说明论文构成情况的那个自我,和那个在证明过程中以“我的结论是XX”或者“我假设XX”腔调出现的自我,它们不论在位置还是功能上都是不同的。在前一种情况里,“我”指涉的是一个没有等同物的个体,它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一项特定的课题;而在后一种情况里,“我”指示的是一个实例和一种任何个体都能进行的证明------只要你获得一套相同的符号系统,使用定理,并依照之前的证明进行操作就行。我们同样能在同一篇论文中区分出第三个自我,这个自我能够说明这项课题的意义,它所面临的阻碍、得到的结果以及仍未解决的问题;这个自我存在于既存的或即将展开的数学话语中。作者功能并不是在牺牲另外两个自我的前提下建立在第一个自我之上,这带来的结果只能是第一个自我的一分为二。相反,作者功能在这一话语中同时发挥作用,影响三个同时共存的自我的扩散。
      32、毫无疑问,通过分析我们将能发现作者功能的更多特点。但我将仅限于讨论上面的四个特点,因为它们是最明显也是最重要的。它们可以总结如下:1、作者功能与裁决和立法体系相联系,它们覆盖、确定并明确表述了话语的疆域;2、它并不是在所有文明、所有时间中都以同样的方式影响着所有的话语;3、它并不是由将话语归于某个话语制造者名下的归属行为所界定的,相反,它是由一系列特殊而复杂的运作所界定;4、它并不单纯且简单地指向一个真实个体,因为它可以同时产生多个自我以及多个主体,这些主体位置将被来自不同阶层的个体所占据。
      33、截至目前,我已经毫无理由地限制了我的主题。当然,我们也应该讨论在绘画、音乐和其他艺术中存在的作者功能,但我还是想把我们的讨论限制在话语的范围内,所以我赋予了“作者”这个术语更狭窄的意义。我只是在有限的意义上谈论作者,将其作为可以将某个文本、某本书或者某部作品合法地归于自己名下的一个人。很容易看出,在话语的范围里,一个人不仅仅可以作为一本书的作者,他也可以成为一个理论、一种传统或某个学科的作者,其他书籍和作者又可以反过来在这里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这些作者处在我们称之为“超话语”的位置上。这是一种重复出现的现象,如同我们的文明一样古老。荷马、亚里士多德以及教会的教父们,还包括第一个数学家和希波克拉底传统的开创者,他们所扮演的都是这个角色。
      34、另外,19世纪时欧洲出现了另外一种更不寻常的作者,他们既不是伟大的文学作者,也不是宗教文本的作者,也不是科学的开创者。以一种多少有点武断的方式,我们将这些属于这最后一个阵营的人称之为“话语的开创者”。他们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们不仅创造了自己的著作,还创造了其他东西------其他文本赖以形成的可能性和规则。就此意义而言,他们和-----比如说-----一个小说家非常不同,后者事实上除了创造他自己的文本之外无所创造。弗洛伊德不仅仅是《梦的解析》或《玩笑及其与无意识的关系》的作者,马克思也不仅仅是《共产党宣言》或《资本论》的作者----他们都建立了话语的无尽可能性。
      35、当然,这一点很容易反驳。有人会说一个小说家并不只是他自己的文本的作者;在某种意义上,他所掌控和要求的也要超过这些------如果他是有那么一点重要性的作者的话。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有人会说安•拉德克里夫不仅写了XXX和其他几部小说,而且还促成了哥特式恐怖小说在19世纪初的产生。从这一方面来说,她的作者功能越出了她自己的作品。但我觉得我们有办法很好地回应这种意见。这些话语的开创者(我以马克思和弗洛伊德为例,因为我相信他们都是最初和最重要的例子)让一些不同于小说家使之可能的东西的东西变得可能。安•拉德克里夫的文本促成了许多同类同质文本的产生,这些文本的模式或原则都可以在她的作品中发现,包括可以被其他人重复利用的特征符号、人物、关系和结构。换句话说,说拉德克里夫开创了哥特式恐怖小说,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19世纪的哥特式小说中,像在拉德克里夫的小说中一样,发现因为自己的单纯而陷入困境的女主人公、隐藏的城堡、黑暗人物以及立志要报复这个世界的被诅咒的男主人公这样的主题。
      36、而另一方面,当我说马克思或弗洛伊德是话语的开创者时,我的意思是他们不仅使大量的类比成为可能,而且他们使大量的差异(它们和类比同样重要)也成为可能。他们不仅为他们自己的话语提供了可能性,而且也为由这些话语所开创的话语提供了可能性。当我们说弗洛伊德开创了精神分析学派时,并不是简单地意味着我们在卡尔•亚伯拉罕或者梅兰妮•克莱因的著作中找到了力比多或者梦的解析技术;它意味着弗洛伊德为精神分析话语里大量差异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这些差异参考了弗洛伊德的文本、概念和假设。
      37、然而,这似乎将会造成新的问题:难道对于任何一门科学的开创者、或者将重大变革引入科学的人来说情况不也是如此吗?毕竟,伽利略不仅使得那些重复他业已发现的规律公式的话语成为可能,而且使得那些和他的说法大相径庭的论调也成为可能。如果居维叶是生物学的开创者或者索绪尔是语言学的开创者,这并不是因为他们被模仿了,也不是因为自此人们开始使用有机体或者符号这样的概念,而是因为居维叶-----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创立了一种和自己的固定论截然相反的辨证进化论,因为索绪尔创造了一种不同于他的结构分析的批判性的生成语法。就表面来看,话语实践的开启和任何科学活动的开展是相似的。
     38、但是,它们二者之间依旧存在一种很显著的差别。在科学活动的例子中,科学开创行为和其未来的嬗变居于同等地位,这一行为本身,就某些方面来说,会成为它使之成为可能的嬗变的一部分。当然,这种从属关系可以具有不同的形式。在一门科学的未来发展中,开创行为会显得和为说明某种在开创过程中显露的宽泛现象而举的某个特定例子一样,没有什么区别。这种开创行为也有可能被发现受到直觉和经验误差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重新规划这一行为,对其进行大量的补充性理论运作,以使其更为严密。最后,科学开创行为似乎是一种粗率完成的需要对其进行限定的概括化活动,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其有效性。换句话说,科学开创行为总是可以被再次引入由它所引发的那些嬗变机制中去的。
      39、与之相反,一种话语实践和它其后的嬗变是异质的。扩展一种话语------如弗洛伊德所建立的精神分析话语------不是给予它一种从一开始就不会得到认可的形式上的概括,而是要将其打开,面向更多可能的应用。对作为一种话语类型的精神分析进行限制,事实上是试图在开创行为中最终分离出有限的几个命题或表述来;人们赋予这些命题或表述以开创性价值,而且在与这些命题或表述所建立的关系中,有些为弗洛伊德所接受的特定概念或理论可能会被视为是派生的、第二性的和附属性质的。此外,不会有人提出这些开创者著作中的某些表述是错误的------相反,当人们试图把握这一开创行为时,他们会将那些不相关的表述置之一边,或者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表述不重要,或者是他们认为这些表述是”史前”性质的,是从其他类型的话语中衍生而来。换言之,一个话语实践的开启是不同于一门科学的开创的,话语实践的开启行为并不参与到它后来的嬗变中,【elle demeure nécessairement en retrait ou en surplomb】。
     40、因此,在话语实践里,我们通过参照开创者的著作来确定一个命题的理论效度-------然而,在伽利略和牛顿的例子中,我们所依据的却是物理学或天文学确立的结构的或内在的规范,我们通过它们来确认该命题的有效性。简而言之就是:话语开启者的著作并不处在与某种科学的关联中,也不处在它自己所确定的空间之内,相反,是这种科学或者这种话语主动回溯他们的著作,将其视为重要的参照点。
      41、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这些话语场域内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回归源头”的必要性。
【在此,我们同样必须把“回归”现象与科学领域频繁出现的“重新发现”或“重新激活”区分开来。造成“重新发现”的原因,在于被发现内容与通行知识形式的类比或同构,是因为这些发现容纳了已被遗忘的或默默无闻的人物的看法。比如,乔姆斯基在他论笛卡尔语法的著作里,“重新发现”了从Cordemoy(科迪默)到洪堡一直在使用的一种知识形式。但这种知识形式只有从生成语法的角度出发才能被理解,因为后一种表现形式掌管着构建这种知识形式的关键;实际上,这是一次对历史的重新编码。“重新激活”指的则是相当不同的过程:话语被重新嵌入概括、应用或嬗变的全新领域中。正如Michel Serres针对数学回忆的研究中所揭示的那样,数学史上充斥着有关这种现象的例子。
      42. “回归”指的是什么呢?“回归”这个词指的是一种运动,带着其自身的特性,概括出话语实践的初始特征。如果我们需要回归,那是出于一种遗忘,它是根本性的、建构性的,而不是偶然性的或由于难以理解所导致的结果。实际上,开创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不能被遗忘的,它注定要受制于它自身所产生的嬗变,这些嬗变显示开创行为,从该行为中衍生而来,同时也导致了该行为的分化与遮蔽。这种并非偶然的遗忘必须由某些精确的运作加以调控,这些运作可以在朝向开创行为的回归中,得到定位、分析和化约。遗忘的枷锁并不是从外部添加的,而是从所探问的话语当中产生的,正是话语为它立下了法则。对话语开创的遗忘既是导致这障碍的起因,也是消除这障碍的手段,还要对妨碍回归创始行为的阻碍负责,只有通过回归才能得以解决。此外,始终会有朝向文本自身的回归,具体而言,是带着对那些在文本的缝隙、空白和缺席中体现出的东西的特别关注,回归一个原初的、不加修饰的文本。我们回归那些空洞的空间,它们被遗漏所掩盖,被带有误导性的虚假的充足所隐匿。通过这些对某个根本缺失的重新发现,我们发现两种独特的回应之间的那种来回摇摆:“这一点已经谈到了――如果你知道怎么读,你肯定会看到的”;或者反过来说“不,这一点在文本的白纸黑字当中根本就没有谈到,但它是通过这些言词表达出来的,是在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当中、在那使它们相互分离的距离当中表达出来的”。随后的结论自然便是:这种回归,这种属于话语机制的回归,持续不断地将改变引进来。】这种回归是话语场域自身的一部分,它从不停止修正自己的脚步。这一回归不是对话语本身所做的与话语相适应的一种历史性补充,也不是一种非本质的强化和装饰;相反,它担负了一种有效和必要的变革话语实践本身的任务。重新审视伽利略的文本可能也会改变我们关于力学历史的知识,但它绝不能改变力学本身。但是另一方面,重新审视弗洛伊德的著作却可以修正精神分析学,正如重新审视马克思有助于修正马克思主义一样。这些回归的最后一点特征在于,它们往往进一步增强了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神秘莫测的关联。一篇文本之所以具有开创性的价值,恰恰因为它是一位特定的作者的作品,而我们的回归是受着这种知识限定的。如果重新发现了出自牛顿或康托尔之手的一篇先前不为人知的文本,并不会改变古典宇宙论或群论,充其量不过是会改变我们对它们的历史源起的理解。然而,如果我们发现了《精神分析引论》,认识到这本书出自弗洛伊德之手,就不仅会改变我们的历史知识,而且会改变精神分析理论的领域,哪怕只是通过转换其重点或重心。这些回归作为话语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原创”作者与间接作者之间构成某种关系,它不同于把一篇普通文本与其直接作者联系起来的那种关系。
      43、我刚刚勾勒出的关于话语实践开启的内容当然是非常概括化的;尤其在我试图描绘的话语开启和科学开创之间的对立时更是如此。要在二者之间进行区分并不容易,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两个过程之间是相互排斥的。我试图对它们进行区分的理由只有一个:说明当试图在更大的单元中------比如作品集或者完整的学科-------分析其作者功能时,作者功能的决定因素会变得更多。尽管当有人试图在有署名的一本书或者一系列文本中对作者功能进行定位时,它已经显得足够复杂了。
      44、作为总结,我将重新回顾我给出的那些用以证明我所说的东西的重要性的理由。
      45、首先,这里存在理论上的理由。一方面,这种依循我已经勾勒出的方向所进行的分析可以为我们提供通向一种话语类型学的进路。对于我来说-----至少在初看之下----这样一种类型学是不能仅仅依靠话语的语法特征、形式结构和对象进行构建的;更有可能的情况是,在话语中存在对该话语而言具有独特性的属性或者关系(它们不能被归纳为语法或者逻辑上的规则),我们可以利用这些属性或关系去识别话语的主要范畴。与一个作者的关联(或者无关联),以及这些关联各自所具有的不同形式,以一种可见的方式构成了这些话语属性的其中一种。
      46、另一方面,我相信人们可以在这里发现对于话语的历史分析的引入。现在该研究的不仅是话语的表达价值和形式转型,而且还包括话语的存在方式,即在某一文化中,话语的流通、评价、归属和占用的方式所发生的种种转化与变异。以社会关系为依据,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些话语的表述方式。我相信,话语是在作者功能的活动及其自身的修正中运行的,而非在主题或者概念之中(la manière dont ils s'articulent sur des rapports sociaux se déchiffre de façon,  me semble-t-il, plus directe dans le jeu de la fonction-auteur et dans ses modifications que dans les thèmes ou les concepts qu'ils mettent en oeuvre.)
       47、我们也可以从该类型的分析开始,重新审视主体所拥有的特权。我意识到当我们在对一部作品(它可以是文学文本,哲学体系或者科学著作)进行内在构造分析时,我们会将传记资料和心理学资料弃置一边,直接开始叩问那些绝对特征,并建立主体的角色。或许,人们回到这些问题并不是为了重新确立一个本源性主体的主题,而是为了抓住主体的切入点、运作模式和关联系统。这么做意味着对传统问题的反转,不再提问“为什么一个自由主体可以介入到事物的实体中去,并赋予它们意义?它是如何从内部调动一种语言的规则创造出一种确乎属于它自己的设计?“相反,我们会提这些问题:”主体这样的东西会以何种方式、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形式出现在话语序列中?它在不同类型的话语中各自占据什么位置?它可以承担什么功能,以及它需要遵从什么规则?“简而言之,这是要剥夺主体作为一个原初者角色的主体性(或者它的属性),将主体作为话语中的一个变量和复杂功能进行分析。
     48. 【作者,或者我称之为“作者功能”,无疑只是主体的诸多可能说明之一而已。而且,考虑到过去的历史转型,这种功能的形式、复杂性,甚至其存在本身,似乎都远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很容易设想出这样一个文化,在那里,话语可以无须任何作者而流通。】无论话语有着怎样的地位、形式或价值,也不管我们用怎样的方式来处理它们,话语都将以一种普遍匿名的方式展开。
     49、但是,依然存在处理作者的意识形态地位的理由。问题因此就变成了:我们如何减少小说给世界所带来的极大风险?答案是:用作者减少它。作者可以对某个世界中意义的灾难性增殖进行限制,在这一世界中人们不仅节约自己拥有的资源和财富,而且也很节约自己的话语及其意义。作者是意义增殖中的节俭原则。因此,我们不能完全颠覆传统的作者概念。如同我们之前看到的那样,我们习惯于说作者是一部作品的创造者,在这一世界中他用自己无穷的财富和慷慨,展示了一个无穷无尽的意义世界。我们常常认为作者与其他人是如此不同,是如此先验于所有的语言,以至于当他说话时意义便开始增殖,无限地增殖。
      50、然而真相与此相反。作者并不是塞满一部作品的那些意义的无尽来源;作者并不先行于作品,它是我们文化中用以进行限制、排斥和选择的一种特定功能原则。简而言之,通过这一原则,我们可以阻止对小说的自由传播、自由复制、自由建构、分解和重构。事实上,如果我们习惯于将作者呈现为一个天才,一个永恒的创造力的源泉,那是因为事实上我们在让它以恰好相反的方式发挥作用。我们可以说作者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产物,因为我们将其重现为其历史真实功能的反面。(当一个历史既定功能被以反转的形式重现时,我们说它具有意识形态功能。)因此,作者是一种意识形态形象,通过它我们可以标记自己对意义增殖的恐惧。
      51、我这样说似乎是在呼唤一种文化形式,小说于其中将不再会受到作者这一角色的限制。然而,想象一种文化,在这种文化中虚构能以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运作,小说将在每一个人的掌控之下,并且小说可以自由发展,不用经过一个必要的或约束性的人物,这是一种纯粹的浪漫主义。尽管从18世纪起,作者就已经开始扮演虚构行为的调节者角色,这一角色是我们这个商业化、追求物质享受的时代的特征,也是个人主义和财产私有的特征;但是,假定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作者功能便没有必要保持其形式、构成方面的稳定性了,甚至其存在也是不必要的了。我认为,随着社会的变化,在变化进程中的某一特定时刻,作者功能将会消失,在这一情形下小说和它的多义文本将依据另一种模式进行运作,但这一运作仍要在一个制约系统之下进行-------这一制约系统将不再是作者,而是另外一种需要被确定或经验的东西。
      52、一切的话语,无论其地位、形式、价值,无论其受制于何种境遇,将会在一种絮语的匿名状态中展开。我们已经不复能听到那些长期以来被反复谈论的问题了:
“究竟是谁在说话?真的是他而不是其他什么人吗?具有什么样的真实性和原创性?他在他的话语中表达了他最深层的自我中的哪些部分?”
相反,我们能听到下面的问题:
“这一话语的存在方式是什么?它被用于什么地方?它是如何传播的?谁可以占用它?它留给可能的主体的空间是什么?谁可以承担这些多样化的主体功能?”
在所有这些问题之后,我们几乎什么都听不到了,除了能听到一个漠然声音的咕哝:
“究竟是谁在说话有什么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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