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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保罗的当代性

作者:阿兰·巴丢(Alain Badiou)
译者:董斌孜孜
载《圣保罗》,漓江出版社,2015。

为什么是圣保罗?为什么考察这位“使徒”?他自我宣称的“使徒”身份如此令人怀疑,他的名字时常与基督教最制度化最不开放的方面相关:教会、道德规范、保守主义、对犹太人的怀疑。如何把这个名字纳入我们接下来的考察意向?重新建立一套主体理论,使主体存在从属于事件的机遇维度,同时从属于多元存在的纯粹偶然性,并且不牺牲真理的主旨吗?
同样,肯定有人会问:我们如何运用基督教的信仰机制?把保罗和相关文本与基督教信仰机制剥离开似乎是不可行的。那为什么偏偏要援引和阐释这个人物?应当清楚表明的是,对我们而言,要考察的就是一个寓言,而考察保罗的个体情况就是考察这个关于复活的寓言,因为保罗出于重要理由把基督教简化为单独的一句陈述:耶稣复活了。这恰恰是最具虚构性的地方,因为其余部分如出生、布道死亡等都可以被核实。“寓言”是其中毫不具备真实性的部分——仅有的依据都是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显而易见的想象。在这个意义上,保罗把基督教的陈述简化为一个寓言,其力量在于一个人一旦坚信这个寓言是真实的,那么他就不会被围绕这个寓言的所有想象所羁绊。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谈论信仰(保罗的全部问题就是关于信念或信仰,或pistis这个词背后所预设的问题)是可能之事,那么,我们可以说:就我们而言,相信十字架受难者的复活则是绝对不可能之事。
就保罗所处的历史场所、教会创始人的角色、他坚守的“寓言”的核心思想等三重意义来说,保罗是个遥远的人物。
我们有义务说明为什么要赋予保罗这个遥远人物以相关的哲学考察;为什么在接下来的考察中,当问题在于将普遍性恢复到其纯粹的世俗性(laïcité)这难以置信的对真实的迫使为我们提供了介质。
也许我们可以获得以下人物的帮助,比如黑格尔、奥古斯特·孔德、尼采、弗洛伊德、海德格尔,以及我们同时代的让·弗朗索瓦·利奥塔,他们都发现有必要研究保罗,也都进行了相关研究,而且都是经由一些极端方法(基础的或退的,命运的或遗忘的,范例的或毁灭的)进行研究,用以形成他们自己的思辨话语。
保罗著作中吸引我们的是一种特有的关联,这在形式上脱离了那个由保罗自己发明的寓言;这种关联旨在把关于主体的命题与关于法律的质疑联系起来。也许对保罗而言,问题在于找出什么法律去建构这个完全不被认同的、悬疑在事件中的主体,而事件的唯一“证据”又是由该主体声言的。
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的正是这种关联——在无身份的主体与无依托的法律之间的悖论关联,它建立了历时性的普遍说教的可能性。保罗创造性的举动使真理从民族的、城市的、帝国的、区域的、社会阶级等为代表的集体行为中剥离出来。无论根据原因还是目的,“真理”(或“正义”此时是同义词)绝不是任何客观事物的集合。
肯定会有人对以下这一点提出反对:在我们看来,“真理”仅仅是一个寓言。诚然,这一反对有其理由,但重要的恰恰是在普遍性的一般条件下,在其创建性力量中把握到的主体姿态。对寓言内容的抛弃,遗留的是这些条件的形式,特别是把真理话语配置给既存历史集合体所产生的破坏。
把每一个真理程序从文化的“历史性”——在其中意见企图消解真理——中断然剥离出来,正是保罗指导我们要操作的事情。
重新考察这种姿态,解开其中的死结,使其独特性构成力得到重生,毫无疑问是当今时代的需要。
我们的现实(actualité)到底包含什么?关于真理问题的探索日渐衰微(从而思想也日趋平庸),一度化简为语言上的判断,在此点上与之相符的是英国式的分析的意识形态和传统解释学(分析-解释这对同源概念束缚了当今的学院派哲学);这种判断导致的结果就是历史-文化的相对主义;而这种相对主义在当下既是公共舆论话题,又是“政治”动机,还是人文学术研究的范畴。这种相对主义的极端形式企图把数学归属为一种“西方”范畴,一种等同于任何蒙昧主义的机制或微弱象征机制的集合,只要有人有权命名运行这种机制的人类范畴,或是有理由确认这种范畴由受害者组成。正是由于文化主义者的意识形态与人的受害概念的交错,普遍性的产生终告失败,这种普遍性没有特殊可言,也不受身份(统治阶级或受害者群体)——该命题正是产生于社会地位(lieux)——的直接限制。
试图促进这些被压迫的子集(sous-ensembles)的文化美德的尝试,这些对社群的特殊主义的赞美之词(在语言之外最终还是要回到种族、宗教或性别的问题上来),其背后真正统一的因素是什么呢?显然是金钱的抽象,其虚假的普遍性绝对毫无困难就能容下社群主义的(communautaristes)万花筒。专政的漫长时代有它的优点,表明金融的全球化,即资本空洞的普遍性的绝对主权,面对的唯一的真正敌人就是另一个普遍规划:那些提倡毫无保留地吹嘘自由主义和普遍平等的优点的人们,或吹嘘商业交流的民主美德的人们,只有列宁和毛泽东才真正吓坏了他们。苏联的解体,社会主义国家的范式,暂时中止了恐惧。当然,通过放弃真理的普遍性来肯定“少数”(种族的、宗教的、民族的、性别的)的权利不会暂缓灾难的到来。我们不会允许把金融主义者的自由交换与政治附庸——资本主义议会制——当作真正思想所拥有的唯一权利,它们居然如此拙劣地用“民主”的花言巧语来掩盖自己的肮脏。
因此,作为一个捣毁一切政治(被称作“罗马帝国”的军事专制的开端)的里程碑式人物的同代人保罗,其人才是我们的最大兴趣所在。当把法律和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分配给大众世界时,他非常严格地探索了主体和法律要为这个分配付出怎样的代价。这正是我们要追问的。假如能够重新建立真理与主体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在(事件的和偶然的)真理这方面以及在(罕见的和英雄的)主体这方面的着力坚持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正是因为面对的是这个问题而非其他问题,哲学才可以假设其暂时的条件,而避免成为一种仅仅用来掩盖最难以收拾场面的工具;哲学才得以和我们的生活时代同步,而不向这个时代不可理喻的惰性谄媚。就我们所生活的国家——法国的国家命运而言,过去这十五年来的显著趋势会指向何方呢?当然,尽管有资本的自主功能的不断扩张隐藏在欧洲和自由主义的能指背后,作为世界市场之法则的这一扩张,并不是我们这里所特有的
啊哈!通过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发现了其所能指向的唯一目标就是勒庞党的稳固阵营,一种真正的民族单一性,这需要经过艰难的历程抵达奥地利才能寻觅到和它相似的东西,而且在这里我并不是在做一个谄媚的比较。是什么促使这个党演绎出其独特的行为标准呢?这种标准没有议会党派敢于直接反对,所以议会党派都对此投赞成票,或者容忍那些照搬这个准则而产生的日益无赖的法律。这个准则就是:“为了法兰西人的法兰西。”从国家的方面来看,这仿佛又回到那个纳粹占领者的十足奴隶——贝当,给个傀儡国家荒诞的命名,即法国国家的概念上。“什么是法国人?”这个如毒瘤般的问题是如何在大众领域中生根的?不过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个问题是没有答案的,除非通过迫害那些无端被定义为非法国人的人。“法国人”这个词有着特有的政治色彩,当其被当作国家的一个创始范畴时,一场针对这里的人们,那些努力想在这里生活的人们的无情的区别隔离阴谋就在悄然展开。特别令人吃惊的是,这一专属于身份逻辑(法律只对法国人有效)的迫害性在同一面旗帜下——正如这次令人扼腕的头巾事件所表明的——聚拢了资本主义灾难的顺从的拥护者(迫害是不可避免的,失业让所有礼节都消失了)和“法国人的共和国”的拥护者,他们就像鬼魂一样例外(外国人只有在“融入”我们纯洁的制度、惊人的教育和再现系统所提供的伟大模式才能被容忍。通过对人们的生活和经历的分析,不难发现资本的全球化逻辑与法国的身份狂热之间存在着卑劣的勾结关系。我们正经历着公共领域的社群化(communautarisation),也即对法律的超验中立性的放弃。一个国家被假定要从根本上为它所负责的那些人在谱系、宗教和种族身份认可上给予永久的保障。这就要求对法律中间的两个或者三个独特区域进行定义,按照他们是否真正的法国人,还是已同化或可同化的外国人,或者是被宣布为未同化甚至不可同化的外国人。法律因此而陷入缺乏真正原则的“民族”模式,除非原则就是它所发动的那些迫害的原则。对一切普遍原则的抛弃,身份证明——警察监视的一种手段——就在法律定义或应用上占了优势。这就说明,和贝当制度一样,当大臣们并不认为毫无根据地把犹太人定义为非法国人是错误的时候,所有法律的制定都跟随着身份草案进行制定,于是所谓的次等人口每次都要根据其特殊的社会地位来定义。这个安排不仅一直在实施,而且每届政府都要再给它注入他们自己的特色。目前我们卷入了国家的“贝当化”。
保罗的陈述在这些条件下显得多么清晰!如果了解古代社会的统治方法,你就会意识到这是一个多么令人欣赏的陈述:“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加拉太书》3:28)如此贴切。我们的做法又显得多么恰当,当我们毫不费力地用过这样或那样的真理来代替上帝,用这个真理所要求的服务来代替“善”,原则是“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因为神不偏待人”(《罗马书》2:20)。
世界从宏观上看是十分简单的,不像声称它将才永久存在的那群人一般“复杂”。
一方面,存在着资本的自治主义(automatisme)的延伸与马克思深刻的预见如出一辙:世界最终将是完形的(configuré),但却是一个市场,一个世界市场。完形强加了一条抽象同质化的规则。流通的每一件商品都要被统计,同时,只有能被统计的东西才能流通。而且,这个准则也指出了一条鲜为人知的悖论:在流通普遍化、文化交流快捷化的时代,禁止人的流通的法规却在到处发展。法国也是如此现在正处于史上外国人定居最少的时候!允许可计算的东西的自由流通,没错,其中资本是最重要的,它是计算的计算。对于独特的人类生活所构成的不可计算的无限性,自由流通则是从不被允许的!虽然资本主义的金钱的抽象也是一种独特性,但这是一种对任何独特性都不加考虑的独特性:与生存持续的无限性和真理的事件性发展同样无关的独特性。
另一方面,存在着一个进入封闭的同一性的碎片化过程、伴随着这个碎片化过程的是文化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意识形态。
这两个过程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每—种认同(身份的创造与拼凑)都创造一个数字,为市场对其投资提供了质料,于是这两个过程完美交织。若从商业投资来看,一个社群及其领地(或多个领地)是最经得起金钱同质性所发明的新数字的检验的。需要有一种非等价的外表,从而使等价本身构成一个过程。对商业投资来说,这一崛起有着怎样挖掘不尽的潜力——以要求认可的社群和所谓的文化独特性的形式:妇女,同性恋者,残疾人,阿拉伯人!这些形容特征的词语犹如从天而降一般可以无限结合,如:黑人同性恋者,残疾的塞尔维亚人,天主教恋童癖者,温和的穆斯林,已婚的牧师,走投无路的失业者,早熟的青年人!每每它们出现时,社会形象都会认可新的产品,如改良过的商务中心,有针对性的广告,“自由言论”的广播电台,还有一些在黄金时段热播的引人头疼的“公共论坛”。德勒兹对其进行了最恰当的总结:资本主义的解域化(déterritorialisation)求其不断的再辖域化(reterritorialisation)。资本则会要求永久地创造主体和地域的身份,以便用其运动的原则去同化那些活动的空间;此外,身份所要求的从来不是别的什么,只不过是像他人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获得市场的一视同仁的特权。普遍等价的资本主义逻辑,社群或少数族裔的身份或文化逻辑,合起来便构成了一个可以表述的整体。
这种表述对每一个真理过程都起到了抑制作用。它的有机性是没有真理的。
一方面,每个真理程序都要求打破公理性原则,这个原则控制着环境,组织着重复的序列。一个真理程序干扰重复,因而不能受到数字统一体本身固有的抽象永恒的支持。根据计算的主导规律,一个真理总是要从计算中剥离出来。因此,在资本的同质性扩张中真理不可能恒久存在。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一个真理的生成过程也不可能基于身份的因素而实现。因为如果每一个真理都是作为单独的真理而出现,它的独特性就会立即普遍化。而普遍化的独特性势必打破甚至破坏身份的独特性。
世上存在着交织的历史不同的文化,更为普遍的,单是“同一”个体身上也有着丰富的差异性;世界是多种色彩的必须让人们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去生活、吃饭、穿衣、想象和爱;这些都不构成问题,无论一些虚伪的笨蛋想让我们:如何思考。那些关于自由的自明之理没多大价值,人们更愿意看到“宣布”这些自明之理的人,当有人对他们自身微小的自由差异提出最轻微的不同意见时,不要那么反应力激。当代的世界主义是一个“有益”的现实综合体。我们只要求各个党派在看到年轻女子戴着头巾时少安毋躁,以免我们开始担心他们所真正欲求的,远非变动不息的差异的真实网络,而是他们当作“现代性”的统一的独裁。
现在关键问题是要分清个体和社群这对范畴与真理的过程之间的关系,譬如说与政治有什么关系。我们的回答是:这对范畴应当在此过程中缺席,如果这—过程的缺陷是没有任何真理会有最微小的机会来建立它的稳固性,并产生它内在的无限性。此外我们知道身份政治有很多重要的例子,如纳粹主义,其本质是好战的和犯罪的。认为人们可以无辜地使用这些范畴,甚至以法国的“共和党人”的身份来使用,这样的看法有着前后不可协调的矛盾。人们出于必需会停止摇摆于资本的抽象普遍和地区性迫害之间。
因此,当代世界对真理程序是抱有双重敌意的。这种敌意是透过名称上的掩盖而暴露出来的:表面上承立认并尊重真理程序,其实另一个程序在起决定作用。譬如,“文化”的名称覆盖了“艺术”,“技术”涂抹了“科学”,“管理”一词掩盖了政治,“性”遮掩了“爱”。这一“文化—技术一管理―性”系统具有与市场同质的巨大优势,它的所有名称都指向一个商业表现的范畴,构成了对“艺术—科学—政治—爱这个系统——它在类型上类似于真理过程——现代的名称性掩盖。
现在绝不是要再次占有这个类型,身份和少数的逻辑只是通过资本提供了其名称性掩盖的变体。它排斥每一个艺术的种属概念,把文化的概念放在自己的位置上,构想为种群体的文化,作为群体之存在的主体的和代表性的结合点,是一种只对自身言说的文化本质上仍然是难以普遍化的。不仅如此,它还假定,这个文化的构成因素只有在相同条件下才能予以充分的理解。于是就有了这些灾难性的宣言:只有同性恋者才能“理解”什么是同性恋者,只有阿拉伯人才能“理解”什么是阿拉伯人,如此等等。如果,如我们所相信的只有真理(思想)是将人同作为动物的人区分开的唯一标准的话,那么就可以毫不夸张地断言,这样的少数派宣言是真正的野蛮(barbares)。就科学而言,文化主义倡导技术特殊性,将之和科学思想等同起来,致使抗生素、萨满教、按手礼或者润肤药茶,都有了同样的价值。就政治而言,决定的基础是对身份特点的考虑,无论是当政者的决定还是反对派的决定最终都指向一个规定问题,通过法律或者武力对这些(民族的,宗教的,性别的,等等)特点进行权威管理,这被视为主导性的政治操作。最后,就“爱”而言,将有一些补充要求,要么是为了拥有这样一种被视作少数派身份的特殊形式的性行为的遗传学权利;要么是为了纯粹简单地回归古老的、文化上固定的观念,如严格的婚姻,妇女足不出户,等等。完全可能把二者结合起来,就如同性恋者通过抗议而争得了重新进入婚姻和家庭的伟大传统中来的权利,或者还俗的教士在教皇的祝福下又披上了僧袍。
被表述的“整体”的两个因素(资本的抽象同质性与身份抗争)是一组相互维护和参照的关系。谁来维护有教养的—竞争的一主管的—性感的—神采飞扬的不言自明的优越性?谁来捍卫信教的—腐败的—恐怖主义的一一夫多妻制?或歌颂边缘的一文化的—顺势疗法的—媒体的—友善的―易性癖?每一个人物都从他人的怀疑中获得了一定的运转的合法性。然而,与此同时,每一个又都依靠他人的资源,因为把最典型的、最新的社群身份改造成广告销售点和销售对象,对其对手来说,具有从未如此精确的竞争性,以至于最隔绝的或最暴力的群体在投机金融市场或大规模军火买卖中也都跳将出来。
与这一切决裂(既不是金钱同质性也不是身份抗议,既不是资本的抽象普遍性也不是子集本身固有的特殊利益),我们的问题就显而易见了:一个普遍的个别性(singularitéuniverselle)的条件是什么?
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提出圣保罗这个例子,因因为这恰恰是他的问题。保罗想要什么?或许要把好消息(福音)从严格的封闭中拉将出来,从严格限制它的犹太人社群中拉将出来。但也不要让现成的普遍性来决定它,无论这些普遍性是国家主义的还是意识形态的。国家主义的普遍性属于罗马的法律至上,尤其属于罗马公民,属于与罗马相关的条件和权利。尽管他本人是一个罗马公民,为罗马而骄傲,但保罗决不会允许任何立法范畴与基督教主体相认同。奴妻,妇女各行各业和各民族的人们都将得到承认,而没有任何限制或特权。至于意识形态的普遍性,它显然是以希腊人的暂学和道德话语为代表的。保罗将与这个话语保持绝对的距离,对他来说,这个话语是与犹太法的保守观点相呼应的,最终,这是调动普遍独特性的问题,既要反对占优势地位的抽象(当时的法律,现在的经济),又要反对社群的或特殊论者的抗议。
保罗的整个过程是:如果曾经发生过一个事件,如果真理包括宣布这个事件,那么,要忠实于这个宣言,必然产生两个结果。第一,由于真理是事件的,或是所发生事件的秩序,那它就是个别的。它既不是结构的,不是原理的,也不是法律的。没有任何现有的普遍性可以说明它,也没有主体所声称;依据的结构能说明它。结果是不可能有一个真理的法律。第二,真理是刻写在一个宣言的基础之上的,而那个宣言本质上是主体性的,没有既存的子集能够支持它:任何社群的或历史上既定的东西都不能给予真理过程以本质。真理与每一个社群的子集构成斜对角,既不声称权威也不构成任何身份(这显然是最微妙的一点)。它是给所有人的,或对每一个人言说,而没有附加的条件来限制这种给予或言说。
只要把我们看到的文本看作地区性的介入,也因而由地区性的策略控制,那么,保罗的问题,无论其表述多么尽善尽美,都是遵循普遍独特性的真理要求:
1. 基督教的主体并不先于他所宣布的事件(基督的复活)而存在。这样一来,他的生存或身份的外在条件就将受到反驳。他将既不是犹太人(或行割礼的,也不是希腊人(或智者)。他既不出生于这个阶级,也不属于那个阶级(真理之前的平等理论,也不属于这种或那种性别妇女理论)。
2. 真理完全是主体性的(它属于一个宣言,这一宣言证明与事件相关的一个信念)。因此它在法律之下生成的每个假设都将受到反驳。这有必要从对已经过时且有害的犹太法的根本批判开始,或从对希腊法的批判开始,后者使命运从属于宇宙秩序,它从一开始就只是对拯救之路表现出的“有学问的”无知。
3. 忠实于宣言是最关键的,因为真理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说明。为了思考真理,需要有三个概念:第一个概念(pistis:一般译作“信仰”,但更确切的译法应该是“信念”)在发表宣言的时刻给主体命名;另一个概念(agapē,一般译作“仁慈”但更确切的译法应该是“爱”)在信念得到精确表达时给主体命名;最后一个概念(elpis,一般译作“希望”,但更确切的译法应该是“确定性”)通过假设真理程序的完成的性质,来给主体命名。
4. 真理本身无关乎境况,比如,无关乎罗马政权。这意味着它从这个政权所规定的子集中抽身出来。与这一抽离相应的主体性构成了与国家、与人民意识中与国家相对应的东西——意见的机器——所保持的必要的距离。不要就意见发生辩论,保罗说。一个真理是一个集中的严肃的过程,它从不与既定的意见竞争。
避开事件的内容不谈,这些准则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用于我们的生活环境和我们的哲学任务。留给我们要做的,就是要运用它们潜在的概念性组织,同时信任那个完全独自发动了我们都将依赖的一场文化革命的人,他认定没有什么能免于真理的要求,并把真并把真从法(la loi)中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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